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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房贷业务介绍

来源: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8-27 17:28:00

[摘要] 你知道什么是农村信用社房贷?农村信用社房贷和一般贷款有什么差异和相同之处呢?看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房贷业务介绍。

农村信用社房贷是怎么回事?农村信用社房贷和一般贷款有什么差异和相同之处呢?看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房贷业务介绍。

一、业务简介

农民住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辖内农村居民发放的用于建设、购买居住用房的人民币贷款,主要包括自建房贷款(含危房改造贷款)、村民公寓贷款、商品房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主要贷款对象为与农村信用社业务往来密切,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有住房贷款需求的农户。农民住房贷款实行“单独评级、单独授信、专款专用、灵活借还”的原则。

二、申请农民住房贷款应满足的条件

(一)农民住房贷款的对象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加贷款期限);

2、借款人的户口或所建、所购住房在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

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建房或购房的自有资金(包括已投入的建房资金)在总价款的40%(含)以上,并将自有资金存入在信用社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5、借款人为信用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7、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建或所购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住房必须有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2、村民公寓住房必须主体结构已封顶,商品房符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

3、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其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5年,权属证明齐全,且房屋结构质量状况良好。

(三)担保应满足的条件:

农民住房贷款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包括一户多保、联户联保、大联保体等)担保方式,且符合农户贷款对担保条件的要求。购买商品房的需以所购买的住房作抵押担保。 对于投资额较大的住房(如别墅等),信用社、村委会、借款人三方需签订协议,约定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时,由村委协助对住房进行处置,信用社对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三、农民住房贷款的办理程序

农民住房贷款操作流程:借款申请→贷款调查(确定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审查→贷款审议与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

(一)借款申请。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根据信用社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具体包括:

(1)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自建房的提供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住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所购房产为二手商品房的,提供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

(5)所购房产为二手农村住房的,提供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房屋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

(6)在信用社开立账户,存入总投资40%以上资金的证明,资金已投入使用的,建房的提供购买建房材料的证明,购房的提供预付款证明;

(7)共同还款人签署的共同还款确认书;

(8)贷款担保资料。包括:

a、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c、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d、用于质押的权利凭证原件(包括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

(9)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调查。信用社接到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并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初步确定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

(三)贷款审查。信贷专管员(信贷副主任)负责对提交的农民住房贷款按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贷款审议与审批。贷款审查小组对审查通过的农民住房贷款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超出信用社审批权限的,经信用社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联社,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交由权审批人审批并签署意见。

(五)贷款发放。

(1)签订合同。信贷人员根据审批意见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需办理登记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信用社要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在进行建房或购房时,应该首先使用自有资金,待自有资金使用完毕并经信贷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后,再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2)贷款发放。借款人到信贷专柜办理贷款。经办人员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严禁支付现金,并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贷后检查。农民住房贷款要认真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在住房尚未竣工或尚未购买期间要有较高的检查频率,具体情况由县级联社确定。对于贷后检查贷款人应积极配合。

(七)贷款收回。

(1)对于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还息,到期还本还款的,每月的还款日会计部门负责对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账户执行扣款。对未能扣收的款项打印清单,交客户经理进行催收;对于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法的,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到期前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要进行催收。

(2)借款人可根据自己收入状况、资金情况随意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会计部门要及时将借款人还款情况通知县联社公司业务部门。

四、农民住房贷款的好处及意义

农民住房贷款实行“单独评级、单独授信、专款专用、灵活借还”的原则。农民在办理住房贷款时,一般不需要提供有效的抵押品,而是采取保证的担保方式。该产品是在中央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居民自住房消费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推出的,较好地满足了广大农民对于住房消费的信贷需求,填补了农民住房消费贷款的空白。

典型实例——临朐县冶源镇傅家李召社区是临朐县城附近的一个社区,该社区响应新农村建设的号召,积极归还村民集中居住,但是由于村民缺少购买住房的资金,很多村民对于买房是有心无力,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临朐县联社根据省联社、市联社的工作部署,推出了农民住房贷款业务,解决了社区居民的购房资金问题。很多村民纷纷表示,是信用社的农民住房贷款解决了他们的购房资金问题,否则他们不知要等上几年,如今农信社推出的农民住房贷款,不需要提供抵押物,只要找担保人就可以,还实行利率优惠。目前该社区共建设住宅楼13栋,已建成10栋,很多村民都已入住。社区居民的贷款额度大多在6万元至8万元,5年内还清,很好地满足了其购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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