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天津市供热条例规定每年供热期从11月5日起至次年3月31日

发表于2015-11-10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11月5日供热 某供热办说没看过

凤凰房产天津站
2015-11-09 16:14
8 分享到
气温骤降,天津人民在家中基本过上了“羽绒服+空调暖风”的生活,寒冷之时,大多数网友的家中还不见暖气的踪影,网友只得依靠朋友圈刷屏“天津供暖为何迟迟不到”来发泄情绪。

11月9日下午,笔者拨通了天津市供热办的热线电话“23284009、23285101”,一通无人接听,一通持续占线。无奈之下,笔者拨通了天津市南开区供热办的热线电话27431101,笔者表明身份,并提出“2010年天津市常委会颁布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天津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5日至次年3月15日,这个11月5日是天津市全部统一供暖还是局部区域供暖”,南开区供热办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看过此条例”。笔者问“该条例是没有下发吗”,南开区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没有看到过此文件,不清楚”。
笔者继续追问该工作人员,对于某媒体报道的“2014年起,正式将供热期调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说法为什么没有执行时,该工作人员继续含糊其辞,表示不知道这个说法,如果有问题,请拨打12319。
据悉,《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不按供热期规定供热的”,由市和区、县供热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室吊销供热许可证。



 

发表于2015-11-14

看到了!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