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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2011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年度调整。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苗娜 即时播报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2011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年度调整,主要精神是:
一是缴存基数例行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月工资标准(116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2897元)。
二是缴存比例保持不变。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与2010年一致,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9年、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分别为2239元、2579元),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不得低于各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9年、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分别为1492元、1720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01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7日开始办理。单位缴存201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缴存额调整及年检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