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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房产预告登记手续公布:因购买期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商品房合同的预购人。2005年9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购房人也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因购买期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商品房合同的预购人。2005年9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购房人也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因购买期房申请预告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通过商品房销售网打印的已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4、权属登记工作人员与登记簿核对是否办理预售登记,2005年9月1日前的除外;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记载,还应当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按买卖房价总额的2‰交纳。
转移登记不再交纳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