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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建筑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发表于2013-03-20

《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据此,,开发商在交房的时候应提供“三书一证一表”,即《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但是,时下很多开发商都无法提供完整的资料,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是整体楼盘建设规划等通过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凭证;这是因为楼盘整体建筑未完成,有关部门无法验收。对于此种情况,业主们应在相关文件中注明“未见XXX”等字样,并保留好相关文件副本。而其他“两书一表”是业主收房的时候开发商必须提供的,也是业主收楼验房时要查看的收楼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住宅结构、性能和各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的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的承诺,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尤其重要,它是建筑工程竣工后从施工单位自检,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组织验收,再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备案,最后由备案部门审核通过盖章后,表明房屋通过各项验收,可以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工程验收工作中唯一对社会公众具有公示效力的法定证明文件,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到房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发表于2013-03-20

求扩散

发表于2013-03-20

可是很难界定啊 像现在

发表于2013-03-20


发表于2013-03-20

了解

发表于2013-03-20

法律是依托啊

发表于2013-11-25

别乱说,备案表不是必备的文件。备案只是竣工验收后的备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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