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天津限价房政策调整 离异满一年方可申限价房!
- 发表于2013-02-28
二是对离异人员的申请政策。离异人员符合申请限价房条件的,由原离异满2年后方可申请调整为满1年后方可申请。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协议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
- 发表于2013-02-28
引用:魔法鸭子 在2013-02-28 13:53:36写道:原帖
记者了解到,今年天津市除扩大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区域范围外,还对两项政策有所调整。新政同时从3月1日起施行。
一是对申请家庭出售或置换住房的认定政策。对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由原“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调整为私产住房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距申请之日已满3年的,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记者了解到,今年天津市除扩大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区域范围外,还对两项政策有所调整。新政同时从3月1日起施行。
一是对申请家庭出售或置换住房的认定政策。对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由原“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调整为私产住房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距申请之日已满3年的,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支持一下~!~
- 发表于2013-02-28
引用:魔法鸭子 在2013-02-28 13:53:36写道:原帖
记者了解到,今年天津市除扩大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区域范围外,还对两项政策有所调整。新政同时从3月1日起施行。
一是对申请家庭出售或置换住房的认定政策。对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由原“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调整为私产住房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距申请之日已满3年的,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记者了解到,今年天津市除扩大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区域范围外,还对两项政策有所调整。新政同时从3月1日起施行。
一是对申请家庭出售或置换住房的认定政策。对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由原“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调整为私产住房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距申请之日已满3年的,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支持一下~~
- 发表于2013-02-28
申请条件还是很严苛
- 发表于2013-02-28
我觉得也是
- 发表于2013-03-07
申请条件以前这么苛刻!
- 发表于2013-03-07
引用:魔法鸭子 在2013-02-28 13:53:36写道:原帖
记者了解到,今年天津市除扩大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区域范围外,还对两项政策有所调整。新政同时从3月1日起施行。
一是对申请家庭出售或置换住房的认定政策。对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由原“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调整为私产住房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距申请之日已满3年的,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记者了解到,今年天津市除扩大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区域范围外,还对两项政策有所调整。新政同时从3月1日起施行。
一是对申请家庭出售或置换住房的认定政策。对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由原“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调整为私产住房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距申请之日已满3年的,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外地人可以买限价房吗
- 发表于2013-03-12
离婚还得满一年...
记者了解到,今年天津市除扩大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区域范围外,还对两项政策有所调整。新政同时从3月1日起施行。
一是对申请家庭出售或置换住房的认定政策。对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由原“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调整为私产住房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距申请之日已满3年的,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