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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重新颁布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9年2月1日,天津公积金新政正式执行。与以往相比,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有重要变化。
天津重新颁布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019年2月1日,天津公积金新政正式执行。与以往相比,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有重要变化。
此次修订将与《贷款办法》并行的4个单项贷款额度计算条件相关政策文件统一整合归并写入《贷款办法》。为了使政策更加简化统一,便于理解,将按照账户余额倍数条件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统一调整为:购首套住房按账户余额20倍计算,购第二套住房按账户余额10倍计算。
调整后,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按账户余额倍数条件计算贷款额度执行相同政策。
三类情形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类: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类: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情形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类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图看懂天津公积金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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